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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若羌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8日 浏览次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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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若羌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若羌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减轻城乡贫困群众医疗负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54号)及《关于印发若羌县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若政办发〔2016〕3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托底线、保基本、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加强统筹衔接,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辖区户籍的下列城乡居民,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

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一般救助对象

第三类救助对象: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重病患者。

第四类救助对象: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的诊疗项目

(一)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慢性病救助范围: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级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士杆菌病。

(二)患大病需住院治疗。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54号)规定的23种重大疾病作为重特大疾病范围,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Ⅰ期、Ⅱ期、Ⅲ期)、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双相障碍、躁狂障碍、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阿尔茨海默病、血管性痴呆)、艾滋病(艾滋病合并真菌性食道炎、艾滋病合并细菌性肺炎、艾滋病合并巨细胞病毒性视网膜炎、艾滋病合并淋巴瘤、艾滋病合并肺结核、艾滋病合并弓形体脑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

四、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四)婚前检查、保健、滋补、营养品等费用;

(五)使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以外药品产生的费用;

(六)国家规定专项救助政策特定疾病治疗的费用。

(七)慢性病的补偿内容不得与普通门诊补偿内容重复累加。

五、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中的第一类救助对象门诊治疗最高限额一年内不得超过5000元;第二类救助对象最高限额一年内不得超过1000元。一般救助对象门诊治疗最高限额一年内不得超过500元。

(二)普通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30000元以内(包括30000元)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重度残疾儿童、特困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10000元以内(包括10000元)按照30%的比例予以救助。

(三)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比例进行救助。其中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救助,一年内最高救助额不超过7万元;一般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40%比例进行救助,一年内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万元。

(四)转诊转院报销政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技术水平、诊断治疗设备限制无法确诊或治疗的疑难重症需转外地住院治疗的,申请救助时,应持有转院证明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同意转院证明,各县之间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县级转往州级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逐级转诊。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除外),降低符合政策范围内支付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即在正常救助比例的的基础上,下降20%予以救助。

(五)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中的第三类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补贴。

(六)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办法进行救助。

六、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后需申请住院救助的,应在出院后两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若羌县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2﹒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3﹒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收据凭据、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

4﹒特殊困难群众需提交收入证明材料;

(二)门诊慢性病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向村、乡(镇)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县及县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经村、乡(镇)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并报县民政局批准后,提供《慢性病就诊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审批表后3日内须审核完毕,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在接到审批表后5日内对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在被救助人所在村(居)委会予以公示,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救助。

(五)对于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办法进行救助的救助对象,由个人向户口所在地村、乡(镇)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村、乡(镇)经办机构审核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县民政局给予救助。如救助对象身份为干部职工需救助的还要出具所在单位报请县总工会确定为困难职工的意见。

(六)因突发性疾病或重大疾病在短时间内支付大量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随时受理、即时审批,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七、有关事项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二)不符合相应救助病种的;

(三)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或采取非规定的治疗方法发生的医药费用;

(四)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并存病的诊疗费用;

(五)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全县原有关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