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若羌县委员会 若羌县人民政府 关于若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若羌县 以商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若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若羌县以商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若羌县委员会
若羌县人民 政 府
2017年7月7日
若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吸引境内外客商来若羌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参照国家、自治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独资的生产性企业及商贸流通性企业,须在若羌县登记注册,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且依法依规缴纳劳保统筹及相关费用(对收购破产、停产生产性企业的,视为新上项目)。
第三条 税收、收费优惠政策
1.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外资按同期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社会公益基础设施类、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轻工业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经营获利年度之日起,3年内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享部分的40%予以奖励。
2.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社会公益基础设施类、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及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轻工业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经营获利年度之日起,前2年内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享部分等额予以奖励,第3—5年按县享部分的50%予以奖励。
3. 对国内外大企业的行政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在若羌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业务发生地在县外,在若羌县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从经营获利年度之日起,前2年内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享部分等额予以奖励,第3—5年按县享部分的95%予以奖励。
4. 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一并享受。
第四条 土地及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
1. 工业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下同)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申请塔东工业园区、依吞布拉克矿业加工园项目用地企业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每平米19元的标准。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5000万元的项目,投产后按投资强度不低于33万元/亩的标准,每亩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投产后按投资强度不低于33万元/亩的标准,每亩奖励1.5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按投资强度不低于33万元/亩的标准,每亩奖励2万元。
2. 商贸物流业用地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规划的商贸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5000万元的,投产运营以及办理商业用地手续后,每亩奖励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投产运营以及办理商业用地手续后,每亩奖励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投产运营以及办理商业用地手续后,每亩奖励4万元。(物流项目如按工业用地性质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工业用地项目政策进行奖励)。
3. 对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根据投资者实际情况确定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额在一年内付清。
第五条 收费优惠政策
1. 行政事业收费:企业办理开业所需证件,免收一切工本费和手续费。
2. 城市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根据投资强度和进度,给予奖励已收取城市配套费的30%;投资1亿元—5亿元的项目,给予奖励已收取城市配套费的40%;投资5亿元—10亿元的项目,给予奖励已收取的城市配套费的50%;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奖励已收取的城市配套费的60%。
第六条 对进园区的项目,确保公共服务区“五通一平”。(五通一平:“一平”为土地自然地貌平整,“五通”为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
第七条 信贷帮扶政策
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优质快捷服务。设立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招商引资企业,可给予该企业投资项目连续两年的贷款贴息,第一年贴息比例50%、第二年30%,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其他奖励措施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技术专利等的企业,按其获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奖励资金的50%予以奖励。
对在若羌县注册并纳税的上市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优质服务政策
1. 对企业所需各种证照实行全程跟踪协调,“全程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
2. 需协助企业招工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无偿服务。企业新招工人需在县内培训的,提供免费培训。对招商引资企业中高级管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优先享受人才安置住房政策扶持。
3.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免费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8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2套;投资人及直系亲属户口可直接迁入若羌;其子女(5人以内)享受十五年免费义务教育;每年为投资人及亲属、员工(20人以内)免费常规体检1次,并报销投资人及直系亲属(4人以内)探亲往返机(车)票1次。
4.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在县级新闻媒体投放广告,免收广告费。
第十条 认定程序
1. 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县商经委、发改委对投资者提出的优惠申请,应及时予以审核。
2. 审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出具“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
3. 投资者持“通知单”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第十一条 特惠“一事一议”
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和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进作用的龙头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优惠政策上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7年7月1日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若羌县以商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大力开展以商招商,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自然人,即国内外公民(公务员、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以及离退休3年内的人员除外);
(二)中介组织,含驻县异地商会、驻疆异地商会、与我县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各有关单位、投资中介、招商引资外包服务机构等;
(三)企业,利用自身的信息渠道、商务渠道、人脉资源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进行投资;
(四)以上奖励对象,在开展以商招商工作前,须与县招商局签订以商招商工作协议,作为申报奖励资金的必要前提依据。
第二条 奖励项目范围
(一)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
(二)引进项目应是县内外非财政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主导方向的项目;
(三)鼓励支持县域内企业自主创新、技改扩建、产业转型升级,新增项目投资部分参照引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四)以下项目不属奖励范围: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光电、风电、光热等新能源项目及按照法律、政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其他项目,PPP、BT、BOT项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以签订正式协议之日起计算,按照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2‰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含0.5亿元)至1亿元的,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0.5‰给予奖励(即1000万元5000元奖励)。
(二)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的,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1‰给予奖励(即1000万元10000元奖励)。
(三)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至5亿元(含3亿元)的,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1.5‰给予奖励(即1000万元1.5万元奖励)。
(四)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2‰给予奖励(即1000万元2万元奖励)。
第四条 奖金来源和兑现
由县级财政纳入年度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奖金均在次年由县财政安排兑现。
第五条 奖励申报
(一)申报人或组织须在引荐项目的第一时间(至少在正式协议签订前),持有效身份证明将引荐项目情况报招商局按照程序进行项目和引荐人信息登记。
(二)申报人或组织须在项目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持投资业主及项目落地对其引资确认证明到招商局备案,并进行项目初审。
(三)申报奖励时需提交的材料
1. 申报人或组织的有关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材料;
2. 项目投资业主—外来投资商(企业)身份证明;
3. 引资工作痕迹材料及引资情况、过程说明;
4. 引资证明(须经外来投资商业主盖章签字确认和招商局盖章签字确认);
5. 项目到位资金有关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资金到位证明和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及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等);
6.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奖励认定
(一)申报奖励对象提交奖励申请并备齐有关证明材料后,由县招商局、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监察局、统计局、审计局成立项目考核评价工作组,对本项目及引荐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二)县招商局于每年12月,对所有通过提出初步奖励意见的项目进行审定,评选出“若羌县年度以商招商优秀项目”,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项目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公示期15天;
(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次年的招商引资工作会议上统一表彰奖励;
(四)对项目确认有争议的,由县招商局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对同一个项目的奖励对象只认定一人,如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引进同一个项目,则奖励对象视为一个团队,奖金共享。
第八条 对虚构奖励对象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除追回已发奖励资金外,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