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若羌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若羌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1日
若羌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论
一、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县在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应急救助工作能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若羌县为内陆干旱区,自然生态环境脆弱,加之人类经济活动的影响,特别是水土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加重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如:地下水量减少、岩土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土地沙漠化、盐碱化等等。这些问题及灾害给若羌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和威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能达到用少量的资金,有效的预防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将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限度的目的。近年来,在我县阿尔金山和祁曼塔格乡等地质灾害频发区,斜坡岩土体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震等地质灾害发生率不断增加,破坏程度不断加重,给各族人民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但就目前情况来看,特别是在山区对斜坡的治理,需要削坡、砌石、灌浆、钉桩等手段,其资金投入相当大,花费的治理时间多,所以目前无论是国家还是自治区现有的财力,对现有地质灾害进行全部彻底治理仍有一定难度。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防群测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三)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第19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等有关法规、条例。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自治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若羌县境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若羌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防治和救灾安置工作。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若羌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发改、商经、国土资源、民政、水利、卫计、公安、交通、住建、财政、安监、旅游、气象、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及武警中队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工作任务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所在的部门必须服从上级对应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确定应急工作组成员的增减。
1.灾害现场紧急抢险救灾组
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县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教科局、住建局、民政局、水利局等部门各1名领导为成员。
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进入灾害现场抢救受灾人员,指挥受灾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排险、抢修或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
2.医疗救护与防疫组
由县卫计委负责人担任组长,县各乡镇医院、卫生防疫站各1名领导为成员。
主要职责:做好急救准备,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必要时组织医疗急救小组赴灾区实施伤员救助,及时掌握灾区卫生防疫动态,做好灾害现场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疾病的发生及蔓延。
3.灾害现场治安、交通和通信保障组
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县交通局、安监局、电信公司各1名领导为成员。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治安,疏散灾民,及时排除道路障碍,保证通往灾区的交通、通信畅通。
4.后勤保障和生活安置组
由县民政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县财政局、商经委、发改委(粮食局)、红十字协会各1名领导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指导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迅速做好避难场所设置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动群众搭建临时住所,暂时安置灾民;根据受灾程度,制定灾民转移和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寡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工作;接收、发放各界援助款物。
5.灾后调查、监测和治理组
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县教科局、住建局、水利局、统计局、气象局各1名领导为成员。
主要职责:组织专业队伍赴灾害点进行灾后调查和险情监测,对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提出应急抢险措施的建议;组织专业施工队伍,修建必要的抢险工程,减缓或排除险情;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并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
第三章 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发生位置,包括县、镇、乡、村等;
2.发生时间、伤亡人数;
3.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损失;
4.地质灾害类型;
5.地质灾害规模;
6.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7.发展趋势;
8.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9.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三)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将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四)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有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警预防行动
(一)我县2017年地质灾害预防区域情况
2017年度若羌县地质灾害虽然时有发生,但规模较小,主要为山区崩塌、滑坡,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事故地点均已进行除险加固。
(二)2018年应对本辖区以下地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部署
1.315国道山区和山前区,特别是阿尔金山红柳沟一号桥向东至315国道出山口、南北两壁因长年风化、雨淋岩壁破碎,容易出现危岩崩塌及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若羌国土资源局分别与若羌县阿尔金山公路管理分局、格库铁路建设项目各标段签订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书,阿尔金山公路管理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地段进行排查,树立警告标志,制定遇灾抢救办法及灾情书报等安全制度,做到防灾、预灾的目的。
2.“五镇三乡”地质灾害,总体较少(主要集中在山区、牧业乡),由于居住地比较分散,地质灾害防治、预报都比较困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汛期摸底调查,提醒注意防范围岩崩塌、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应迅速撤离,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国土分局,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排查方案。由国土资源局与各乡、村和广大受威胁群众签订防灾避险明白卡,做到汛期定期检查。
3.若羌县旅游景点的地质灾害主要是汛期洪水、泥石流与地面塌陷,此项工作由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负责,对汛期旅游景点的雨季、雨量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进行提前预报,做到避免人员伤亡,并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书,做到汛期定期检查,发生地质灾害迅速上报和灾后安置制度。
4.根据《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小区(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县教科局应加强对中小学小区建设工程活动的监管,严格执行《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工作,培育广大教职员工和中小学生预防各类地质灾害的防灾意识,为防灾工作奠定基础。汛期、汛中会同若羌县国土资源部门对中小学校区(舍)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并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以便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
5.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要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6.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7.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联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接到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预警级别及发布
(一)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乡镇、部门作出应急处理和调查并及时向巴州人民政府报告。
2.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
3.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4.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委托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一)应急工作总步署
1.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从各部门的职责出发,落实好本部门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尤其是落实紧急抢险救灾组的人员、设备,医疗救护组的药品及基本生活保障组的物资,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能随时服从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有条不紊地开展相应的应急救灾工作。
2.各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小分队,由乡政府乡(镇)长负责协调指挥,并完善专用交通工具和设备,确保出现灾情后紧急救助措施能及时到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受灾群众进行救助。
3.国土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10毫米/每小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及时发出预警,设立自动气象预警站,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对新增建设用地必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用地单位进行地质灾害查巡和评估。
4.地质灾害发生后,对照相应灾害级别,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根据灾情分级迅速上报。根据灾情需要,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宣布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部按照需要派出各个应急工作组进入灾害现场,实施应急救灾工作。
5.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的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灾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危险区,宣布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同时各级政府撤销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二)应急行动方案
1.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监测人员和当地群众对灾情的报告,按照发生的区域范围所在乡镇政府,应就近即时制定人员财产转移路线,撤离灾害现场,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将人员财产转移至乡(镇)、学校或开阔安全地带。
2.民政、卫计、市监、公安部门要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疾病控制、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监测、服务保障工作;通信、公路、交通部门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县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受灾情况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县财政应每年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三)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发生特大型、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其中特大型地质灾害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上报国土资源部,建议启动全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由州应急指挥部启动州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灾害所在地的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省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科学判定灾害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等,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灾害所在地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急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级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州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地质灾害成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等,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申请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州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时,由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急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地质灾害成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等,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申请州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一)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查各乡镇和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反应能力,下达启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的命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对灾情实施救援,统一部署,安排指挥各组成机构的工作任务;任命灾情现场组织机构的领导,负责协调指挥各组成机构的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向上级报告和友邻地区通报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与县直有关部门及上下级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各应急工作组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审查地质灾害新闻宣传报道稿件,组织抢险救灾新闻发布;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二)时限要求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速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州人民政府、州国土资源局;属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州人民政府、州国土资源局。
(三)报告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指挥和协调
(一)经监测有地质灾害险情可能发生时,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级别逐级速报,并及时派出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监测和指导防灾救灾,工作结束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二)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三)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县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四)根据中央气象局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县气象局发现辖区内出现异常降雨情况(10毫米/小时)时,应以书面或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及时通知县国土资源部门,并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发布联合气象预警预报,及时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五)当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按规定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的级别,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进行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理,应急调查结束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
四、应急结束
经应急响应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二)从事生产建设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诱发或者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四)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的单位或个人;
(五)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六)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单位或个人;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二、惩罚
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若羌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视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按规定罚款,应当给予治理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二)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
(三)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四)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五)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六)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八)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住建、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兵团域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农二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地政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处置工作。
四、县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
五、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