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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畜牧兽医局

来源:若羌县畜牧兽医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浏览次数: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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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若羌县团结路

联系电话: 0996- 7102903

电子邮箱: rqxxmj@126.com

互联网址: http/xmsyj.www.gl-wy.com/

微信号: rqxmfb

领导班子成员

李占宏 党工委书记

买合木提•吐尔地 局长

雷玉金 主任科员、副局长

卡合曼•阿不都外力 副局长

寇付良 主任科员

依拉木•阿吾提 主任科员

谭略 畜牧兽医站站长

张炯 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吐逊•麦麦提 副主任科员

办公室主任: 尔建春

联系电话: 0996- 7102903

主要职责

畜牧兽医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若羌县畜牧业、饲料业、保护草原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提升若羌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3、组织实施全县畜禽遗传资源、饲草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普查、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依法开展种畜禽遗传资源、牧草种子兽药、饲料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全县畜牧业生产、抗灾保畜、防灾基地建设和对口扶贫开发工作。承担对若羌县国有牧场及各类企业的业务指导、服务协调工作。

5、负责全县畜牧业信息与市场调查工作。

6、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7、指导若羌县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指导若羌县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规划和建设。

8、指导全县畜牧业新技术推广,组织协调若羌县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科技交流及技术引进等工作。拟定畜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

9、承担若羌县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草原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建设工作。指导草原蝗虫鼠害防治和防火工作。推进牧民定居标准建设

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责: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畜牧兽医站职责: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草原站主要职责:拟定全县草业发展、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蝗虫鼠害预测及防治工作;负责若羌县境内草原的行政管理和草原放火灭火工作;贯彻《草原法》和《草原防火条例》,制定若羌县发展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草原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若羌境内草原的行政管理和草原的防火灭火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草原生态环境的维护工作;宣传贯彻草原法;检查督促有关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利用的法律和政策的具体实施;发放草原使用证、办理征用,临时调剂草场及采挖中草药证,处理草场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草原防火;检查处理违反及草原法规的行为;收取并管理草原培育管理费、补偿费和罚款;办理奖罚事宜等。

行政审批事项

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申报条件: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①、申办书面报告;

②、《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④、聘用药剂师或兽医技术员身份证或暂住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⑤、法人代表、工作人员兽药经营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⑥、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⑦、经营场所和库房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等

4、办理程序: ①、申请受理 ②、现场审查 ③、审核 ④、发证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理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7、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若羌县畜牧兽医局兽医股 亚森江•吾麦尔 13909962824

8、监督(投诉)渠道:电话:7103296 7104588

二、办理草场使用权证

1、法定依据:《 草原法》第13条:在草场承包经营期间,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办理条件:  申请调整双方是草原使用者或其承包经营者,需双方自愿。

3、申报材料: ①、调整草原使用权申请。 ②、调整双方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文件。 ③、调整双方协议书。

4、办理程序: ①、申请受理 ②、现场审查 ③、审核 ④、发证

5、收费标准: 只收取工本费

6、办理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7、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若羌县草原监理工作站 吐逊•麦麦提 13999608216

8、监督(投诉)渠道:电话:7103296 7104588

三、权限内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限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归还。

2、办理条件:

①、草原上临时占用地质勘探、架设地上线路、铺底下管线的先考虑;②、遇到抢险或紧急军事需要特殊情况,急需临时使用草原,可以办理手续;③、遇到草原使用发生争议、调查牲畜头数,应坚持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边防办理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3、申报材料:

①、临时征占用草原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填写临时征占用草原申请、项目评估意见及实施计划、图件、使用草原申请报告;

②、被占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草原使用权证、承包合同书);

③、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④、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4、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材料、签订协议

5、收费标准:按草原补偿基数收取

6、办理期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7、办理人(科室)联系方式:县草原监理工作站 吐逊•麦麦提 13999608216

8、监督(投诉)渠道:电话:7103296 7104588

四、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办理条件:在办理核发从事动物诊疗的许可手续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动物诊疗条件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合格的在申请之日起2日内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时限《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应在期满前30天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同时老证收回。

3、申报材料:办理从事动物诊疗许可的申请报告;从事动物诊疗许可的申请表。

4、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材料、发证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期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7、办理人(科室)联系方式:若羌县畜牧兽医局兽医股 亚森江•吾麦尔 13909962824

8、监督(投诉)渠道:电话:7103296 7104588

五、办理权限内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凤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办理条件:在办理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手续时,凡通过实际查看,符合兽医卫生条件者并属权限以内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呈交书面报告,填写《权限内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县级主管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合格者发证。

3、申报材料:

①、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申请报告;

②、《权限内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4、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材料、现场审核、发证。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期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7、办理人(科室)联系方式:若羌县畜牧兽医局兽医股 亚森江•吾麦尔 13909962824

8、监督(投诉)渠道:电话:7103296 7104588

六、办理草原放火烧荒的许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破坏草原。因生产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疫病污染等需要烧荒时,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办理条件:申请人是草原使用者或承包者,因生产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疫病污染等需要烧荒时。

3、申报材料:①、草原放火烧荒申请(包括原因、地点、时间)。②、具体防火措施说明。③、政府部门出具的草原承包证明。

4、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出具审核意见;合格发证。

5、收费标准:待定

6、办理期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7、办理人(科室)联系方式:县草原监理工作站 吐逊•麦麦提 13999608216

8、监督(投诉)渠道:电话:7103296 7104588

七、办理权限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许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即场和核心群户),应当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生产经营。销售的种畜禽应当附有《种畜禽合格证》和种畜系谱。用于配种的种公畜应当附有《种公畜使用许可证》。

2、办理条件:①、种畜禽场的建立必须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防疫设施,有育种资料和记录。②、申请人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五份,连同申请报告上报县畜牧局。

3、申报材料:①、书面申请; ②、设备清单; ③、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④、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或申请单位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并交验上述资料原件;⑤、引种数量、种类和生产目标、生产方案等。

4、办理程序:

①、申请单位工作汇报;

②、现场察看种畜禽、基础设施、查阅档案资料;

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种畜禽场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核评分。 ④、总结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期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7、办理人(科室)联系方式:若羌县畜牧兽医局兽医股 亚森江•吾麦尔 13909962824

8、监督(投诉)渠道:电话:7103296 7104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