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环境保护局
地址:若羌县城西新区塔里木大道人民路180号
联系电话: 0996- 7105615 / 7105612
互联网址: http://hbj.www.gl-wy.com/
微信号: rqxhbj
领导班子成员
赵惠安 局长
图尔迪•马依提 党支部书记
梁启文 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 李琳
联系电话: 0996- 7105615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组织编制本县环境保护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县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型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实施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各项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审查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农业生态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对全县污染物、污染源实施统一管理。
四、组织环境监测工作,调查本县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发展趋势,提出防治对策;组织特殊功能区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负责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管理;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五、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处理、审批建设项目环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指导协调乡、镇、场和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实施国家、自治区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源监测;
六、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交流推广环境管理的先进经验,负责环保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国策的宣传和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工作;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审批事项
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办理条件:
县域内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审批条件的项目。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⑴政府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批复;
⑵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新批用地意见;
⑶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划拨红、篮线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⑸申请环境审批的报告
注:如位于规划的工业园区内,还应提交所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批复文件。
4、办理程序:
⑴建设单位有关资料,报送综合业务室,由承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⑵资料齐全的,由综合业务室会同建设单位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踏勘,赴现场踏勘所产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承办人员对现场踏勘结果进行审核。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承办人员还同时组织有关专家一同进行现场调查。
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开展工作。
⑶综合业务室根据建设单位的报送材料、选址踏勘的结果,要如实填写《若羌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呈批表》,由承办人签署审批意见(是否同意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并经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并签批意见后,然后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具审批意见。
5、收费标准及依据:
⑴收费标准:不收费。
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办理时限:
⑴环境影响登记表1日内办结。
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7、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承办科室:若羌县环保局综合业务室
承办人:吐拉古丽•艾买尔
联系方式:0996-7105613
8、监督(投诉)渠道:0996-7103599
二、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运行)审批
1、办理依据:
⑴《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批准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办理条件:
县域内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审批条件的项目。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⑵申请建设项目生产试运行的报告
注:如位于规划的工业园区内,还应提交所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批复文件。
4、办理程序:
⑴建设单位有关资料,报送综合业务室,由承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⑵资料齐全的,由综合业务室会同建设单位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踏勘,赴现场踏勘所产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承办人员对现场踏勘结果进行审核。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承办人员还同时组织有关专家一同进行现场调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开展工作。⑶综合业务室根据建设单位的报送材料、选址踏勘的结果,要如实填写《若羌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呈批表》,由承办人签署审批意见(是否同意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并经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并签批意见后,然后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具审批意见。
5、收费标准及依据:
⑴收费标准:不收费: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办理时限:
⑴3日内办结。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7、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承办科室:若羌县环保局综合业务室
承办人:吐拉古丽•艾买尔
联系方式:0996-7105613
8、监督(投诉)渠道:0996-7103599
三、权限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办理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批准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批准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办理条件:县域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审批的建设项目。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⑵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的报告;⑶需要监测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注:如位于规划的工业园区内,还应提交所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批复文件。
4、办理程序:
⑴建设单位有关资料,报送综合业务室,由承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⑵资料齐全的,由综合业务室会同建设单位对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赴检查验收所产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承办人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承办人员还同时组织有关专家一同进行验收。
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开展工作。
综合业务室根据建设单位的报送材料、核查的结果,要如实填写《若羌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呈批表》,由承办人签署审批意见(是否同意其竣工验收),并经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并签批意见后,然后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5、收费标准及依据:⑴收费标准:不收费:
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办理时限:⑴3日内办结。
⑵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第八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7、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承办科室:若羌县环保局综合业务室
承办人:吐拉古丽•艾买尔
联系方式:0996-7105613
8、监督(投诉)渠道:0996-7103599
四、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等噪声超标活动的批准
1、办理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零时至八时(北京时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抢险、抢修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在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2、办理条件: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1)工程基本情况; (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 (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范围; (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4、办理程序: ⑴ 符合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承办人员出夜间施工审。⑵ 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5、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7、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承办人(科室):若羌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承办人:艾尔肯•司马义
联系方式:0996-7105611
8、监督(投诉)渠道:0996-710359
投诉电话:18909962369
投诉邮箱:xjrqxhbj@163.com
五、权限内排污许可证核发
1、办理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⑹《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者,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者,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规定达到允许排污总量的期限。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在试生产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由排污者提出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2、办理条件:
全县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简称排污单位)。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⑴若羌县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⑵排放污染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⑷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⑸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⑺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⑻排污费缴款回联。若羌县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
4、办理程序:
⑴排污单位有关资料,报送环境监察大队,由承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⑵资料齐全的,由环境监察大队颁发排污许可证。
⑶ 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行办理。
5、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时限:3日内办结。
7、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承办人科室:若羌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承办人:张妍
联系方式:0996-7105611
8、监督(投诉)渠道:0996-7103599
投诉电话:18909962369
投诉邮箱:xjrqxhbj@163.com
六、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批准(大气、环境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水体)
1、办理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原始监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2、办理条件:
全县所有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企业、事业单位(简称排污单位)。
3、需提供的材料⑴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试运行批复、竣工验收批复文件⑵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⑶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处置方案;⑷处置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
4、办理程序:⑴排污单位有关资料,报送综合业务室,由承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⑵资料齐全的,由综合业务室出具批复文件。⑶ 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行办理。
5、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时限:3日内办结。
7、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承办人科室:若羌县环保局综合业务室
承办人:吐拉古丽•艾买尔
联系方式:0996-7105613
8、监督(投诉)渠道:0996-7103599
投诉电话:18909962369
投诉邮箱:xjrqxhb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