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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若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浏览次数: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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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若羌县团结路1111号

联系电话: 0996- 7102332

电子邮箱: ruoqiananjianju@163.com

互联网址: http://ajj.www.gl-wy.com/

领导班子成员

艾则孜.麦麦提 局长

屈兴茂 党支部书记

朱时兵 主任科员、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 陈虎

联系电话: 0996- 7102332

主要职责

1、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起草全县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3、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4、履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根据巴州安监局、县人民政府文件精神,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许可、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5、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6、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7、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8、 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研究的技术规范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0、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

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

1、许可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申报条件:(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2人;(长期3人,临时2人) (2)、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诚信经营,严禁开展各类烟花促销宣传活动。(3)、上一年度如有违规经营者,经查处列为“黑名单”者取消下一年度的经营资格。(4)、实行流向登记制度,做好流向信息采集工作。(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产品到货批准批次检验验收制度、操作规程和产品检验验收台帐。(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应熟悉烟花爆竹安全基本知识和保管及燃放常识。(7)、零售场所必须符合是彩钢板房,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8)、应在县安监局批准的地点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离店经营。(9)、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储水桶,并张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燃放说明。(10)、销售地点周围200米范围内严禁有学校、幼儿园、医院、公交车站、居民住宅集中聚集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油加气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高压线变压器等危险设施。(1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相邻的间距不得少于200米。(12)、长期零售点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3)、购买安责险。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4)、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5)、安监部门对临时仓库和经营场所四邻距离以及现场审查意见书;(6)、县住建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和场地租用协议书;(8)、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及治安大队对经营点现场审查意见书;(9)、安责险等缴纳票据;(10)、储存场所仓储设施平面图(长期零售);(11)、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平面示意图或实测图);(12)、安全生产承诺书(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购销合同、供货方资质、运输协议、运输方资质以及有效证件;(15)、安全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长期零售)。

4、办理程序:

5、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6、服务承诺:

7、办理时限:(1)、长期零售许可证:县安监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州安监局。(2)、临时零售许可证:县安监局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同意后办证。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钟祥银 18299806020

9、监督(投诉)渠道:7102332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1、许可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权限在自治区安监局。

2、申报条件: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13)、除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4)、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1、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2、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3、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4、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4、办理程序:所在县市、自治州、自治区安监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所在县市、自治州、自治区安监局应当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自治区、自治州、所在县市安监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6、服务承诺:

7、办理时限: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钟祥银 18299806020

9、监督(投诉)渠道:7102332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1、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权限在自治区安监局。

2、申报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和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无储存场所,仅从事票据往来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票据贸易”单位),应当符合上述第(三)、(四)款条件。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拟设立的经营企业须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3)、安全评价报告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4)、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或检查文件的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区)或选址意见书(乡镇)的复印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厂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安全经营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复印件;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报自治州和所在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剧毒品购销管理制度、商品储存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消防警卫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9)、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出具自治区经贸委的批准文件;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自治区公安厅的批准文件;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自治区经贸委的批准文件。

4、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出具所在县市、开发区安监部门审查意见,向巴州行政审批大厅巴州安监局行政许可受理人员申请;

(2)、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受理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填写《受理通知书》,注明受理时间,转入审核程序。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者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者。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3)、经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受理后,将申报材料及《受理通知书》转危险化学品监管科受理审核的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标准的转入审批程序;属于甲类经营单位的,出具巴州安监局审核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由行政审批大厅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向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属于乙类经营单位的,转入审批程序,审批后将许可证转行政审批受理人员,向申请人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标准的,注明理由,转入中止审批程序,退回大厅受理工作人员;基本符合标准,但提交材料存在问题需补正或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需整改的,转入大厅受理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限:16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6、服务承诺:

7、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钟祥银 18299806020

9、监督(投诉)渠道:710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