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地址:若羌县胜利路党政联合办公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 0996-7102649
电子邮箱: 1259386126@qq.com
领导班子成员
符高儒 若羌县委统战部民宗委党支部书记
杨贵龙 若羌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阿力木.库尔班 若羌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阿力甫.肉孜 若羌县民宗委主任
办公室主任: 艾力江.图尔逊
联系电话: 0996-7102649
主要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若羌县委关于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调查了解我县统战工作的情况,掌握分析统一战线成员中的政治、思想动态,及时准确地向县委反映情况,并提出开展统战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调查研究,协调检查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宗教人士的聘用、培养培训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国内外民族分裂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活动的斗争,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三、负责若羌县无党派爱国人士工作,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若羌县委对党外干部、党外知识分子的方针、政策,支持和帮助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充分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加强三支队伍建设,选拔、培养新一代代表人士。
四、主管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养、推荐党外人士担任人大和政协部门职务的工作;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党外干部后备名单,党外代表人士数据库,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贯彻落实各项维稳工作措施,做好宗教领域的稳定工作。
六、开展经济领域的统战工作。加强对县工商联的业务指导,使无党派人士,积极投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协助工商联开展活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对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表人士进行联系,调查研究,反映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调研、反映党外知识分子情况,征求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党外知识分子的统战工作。
八、负责统一战线理论性研究工作。
九、指导若羌县各部门、单位的统战工作,指导有关社团、协会的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战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配备调整工作;加强统战部自身建设,提高统战干部的政治思想的业务素质,做好统战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及若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我县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掌握新动态,妥善解决民族之间、宗教之间、教派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社会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三、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负责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
十四、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有关工作;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并及时的向上级部门推选及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及个人;大力宣传模范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五、组织开展民族、宗教调查研究工作,制定民族、宗教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落实。
十六、负责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和项目选报工作。
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贸易优惠政策,做好民贸工作。申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补助款;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对若羌县民族教育的援助、扶持工作,会同教育部门管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
十八、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九、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组织开展“双五好”评选表彰活动。
(二十、管理有关宗教场所的修建、维修、自养和宗教房产事务;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负责办理宗教人士的资格认定工作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教务主持人的审批工作,负责重大宗教活动的审批,使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二十一、负责若羌县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工作;负责朝觐的组织工作,做好朝觐归来人员和女洗尸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二、指导宗教团体培养、教育教职人员,搞好伊协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帮助或协调的事务。
二十三、负责管理全县清真饮食服务业的工作。
二十四、指导和检查乡镇统战宗教业务工作,加强同外地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和交流。
二十五、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法》,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草拟若羌县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的计划、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若羌县普通话推广、培训、测试工作和全县社会用字规范的协调管理工作;做好语言文字处理中语言文字标准的审核,负责监督检查和纠正社会不规范用字;协调组织语言文字的学术活动和研讨会;积极提倡鼓励指导各民族互学语言文字,制定全县“双语”学习工作规划及措施,积极开展双语学习活动;主管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承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审批事项
一、清真食品标识办理事项
1、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2、办理条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工、保管、采购、销售等主要岗位的操作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二)有专用的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设备、设施。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
4、办理程序:提出申请,进行评审,授牌
5、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州民宗委有关文件要求
6、办理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算标志牌。
7、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民宗委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办公室 7102445
8、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7103107
二、民族成份认定办理事项
1、办理依据:党的民族政策
2、办理条件:(1)申请恢复或更改的民族成份必须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成份;(2)申请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3)不同民族成份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交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7)在户口迁移或更换过程中因户籍管理部门工作疏漏而造成民族成份填写错误,且申请人条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由户籍管理部门自行予以更正,民族工作部门不予受理。办理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自治区民委、教委、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提交一份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代为申请);出具两份证明材料:申请人父亲或母亲(少数民族一方)的户籍证明(必须注明申请人与其父亲或母亲的关系,并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4、办理程序:携带本人及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书面申请报告和两份证明材料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经审核后由市民委出具准予恢复或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然后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州民宗委有关文件要求
6、办理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更改。
7、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民宗委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办公室 7102445
8、监督(投诉)渠道:电话:7103107
三、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使用管理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2、办理条件:(一)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以及自治区境内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都应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发行的学习材料和宣传品应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二)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四)招牌、广告用字;(五)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六)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规范化文字材料的样版
4、办理程序:提出申请 , 出示规范化文字材料的样版
5、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文件要求
6、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7、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民宗委语言文字办公室 7104804
8、监督(投诉)渠道:电话:710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