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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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二、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另需电子版一份);
(二)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1、各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岗位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根据非煤矿山生产系统需要制定的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和行政正职)持有的有效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八)按要求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IC卡复印件)。
(九)本年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单据(复印件)或按期补办工伤保险的承诺书。
(十)有重大危险源的,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书和企业制定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定期检测等措施。
(十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受理部门:若羌县安监局
联系电话:7102481
联系地址:若羌县文化路
(一)申请收件核查
1、向企业所在地安监局报送申办材料。
2、县(市、区)安监局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办单位的材料进行核查(特殊情况经核查单位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按要求填写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现场核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按核查表的内容要求到现场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及时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对核查合格的,提出意见后报省劳保科研所受理、审核。
(二)受理审核
省劳保所收到核查单位移送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决定不予受理的,按规定填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需要补正的,填发《非煤矿山安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决定受理的,按规定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审核表,并报省安监局矿山处复核。
(三)复核与决定
由省安监局矿山处承办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由处长召开处务会提出是否予以颁证意见报局领导,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颁证决定。对决定不予颁证的,由省安监局书面通知申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原核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