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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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口退税登记:
企业应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企业在办理退税登记时,需填报《出口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
4、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 技术监督代码以及出口退税银行专用帐号等。
二、出口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
2、生产企业对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3、外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通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报送申报软盘并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外管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用于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法人签章的出口发票;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4、 外贸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5)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6)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分割单;
(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8)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9)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10)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11)申报软盘。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退税凭证、资料;
三、 出口退税审核
退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单证、信息齐全的“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在申请表签字后报法制征管科(股)复核,再经分管局长和复核人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将单证及申报表报送市级退税机关国际税务(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
市退税机关在次月5日前对企业退税申报经经办人、科长、分管局领导三级审核后,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给征税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受理部门:若羌县国税局
联系电话:7100359
单位地址:若羌县胜利路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报送申报软盘并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外管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用于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法人签章的出口发票;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