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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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具体要求详见《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内容同上
批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本机关承诺期限:7—10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新计价费〔2003〕408号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 申请书格式;有
承办机构及电话;企业个私科、7102947。
受理部门:若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
联系电话:7102947
单位地址:若羌县团结路
办理流程:
1、提交有关材料。
2、进行实地调查。
3、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
4、下达有关待遇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