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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若羌县沿街商铺及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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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K001-2004-2018-02290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8-05-25 关键词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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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月14日,从县政府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若羌县各小区沿街商铺及公共停车场管理,营造科学、文明、秩序的物业管理环境,通过广泛征求沿街商铺承租人合理意见建议,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检查《办法》)。

《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条例);(九)《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十)《自治州城镇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办法》明确经营管理范围十二条,分别为:

(一)商铺使用人应当守法经营,所有沿街商铺须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取得房屋租赁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工作人员上岗证等合法经营证照,并将相关证照复印件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方可营业使用。

(二)商铺业主出租、转让商铺,须将出租、转让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由商铺业主对商铺使用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商铺使用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商铺使用人应严格按照商铺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经营内容进行合法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扩展经营区域。

(四)商铺使用人应当合理控制营业时间,以不影响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正常休息、生活为度,发生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投诉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做好沟通。

(五)商铺使用人在任何时候(包括周末、节假日)均不得占用走廊、过道、广场等公共通道、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活动或摆放物品(包括货物、桌椅及可移动招牌等)。

(六)商铺使用人悬挂店招或广告时,如需使用外墙面等公共部位,只能基于其合理需求对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部分进行合理使用,且须经市监、住建、民宗、宣传等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使用,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不得影响整体外观,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七)不准在公共场所进行迷信祭奠活动。

(八)不得移动、挪用公共设备、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九)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商铺从业人员不得进入本物业小区封闭管理区域派发名片、资料等宣传或经营活动。

(十)未经订货业主同意,商铺从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本物业小区封闭管理区域从事货物派送等经营活动。

(十一)商铺使用人进行商铺装修,须提前向相关部门报批装修项目、装修方案和装修图纸等资料,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严格遵守装修管理法规及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未经审批、备案开展装修的商铺,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对商铺使用人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业整改。

(十二)商铺使用人要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进行催缴,并收取相应违约金。

《办法》对环境卫生管理也进行了明确要求:

(一)未经与小区住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住宅楼下的商铺不得从事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恶臭、油烟、异味排放以及噪声、振动、热污染、光、电磁波辐射等影响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经营项目。

(二)商铺排污、排烟、噪音、灯光、垃圾处理等应当符合环保标准,经营过程中应当不影响其他住(用)户正常生活或经营,不损害其他住(用)户合法权益。如受到其他住(用)户投诉,商铺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配合整改。

(三)严格落实“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责任管理要求,保持商铺周边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整洁。未落实“门前三包”管理要求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四)未经主管部门及相关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在商铺外任何位置张贴、悬挂或安装任何类型的广告牌或宣传品。

《办法》还就安全生产管理做了明确要求:

(一)遵守国家及地方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规,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对雇请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生产教育,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配合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相关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时整改。

(三)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相关记录;非火警情况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备,不得损坏铺内任何消防设施。

(四)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违反以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1.不得擅自挪用、损坏公共区域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2.不得擅自动用消防水源;3.不得占用、遮挡、堵塞消火栓;4.不得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5.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6.不得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变质物品;7.遵守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8.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用电、用气线路;9.动火作业应当事先报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五)商铺从业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区域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从事赌博、贩毒、吸毒、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当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因商铺从业人员或其供方人员、客户等原因遭到破坏或可能导致混乱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有害行为发生或禁止相关人员进入,情况严重时可移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七)经相关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或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商铺的消防安全、经营范围、环境卫生、物品摆放等进行检查,并有权对存在的问题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或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办法》还就公共停车场管理做了明确要求:

(一)公共停车场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区域,货物运送车辆应当在指定位置装卸,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公共停车场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若羌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住建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指导、监督和检查;3.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4.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5.保持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秩序规范、良好,确保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三)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爱护停车设备设施;2.遵守停车标志、标线;3.按照规定交缴纳停车费;4.接受公共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调度,有序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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