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实施意见
索引号 | KJ001-0900-2017-02078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7-12-09 | 关键词 | |
公开目录 | 审计公开 | 文号 | 若政办发〔2017〕9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若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监督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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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行为,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高估冒算、虚假结算等不良行为,保证财政性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是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并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属于审计监督的对象。
主要包括县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或者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 县审计局是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本县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县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审计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于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履行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已完工具备决算审计条件、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部纳入审计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向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反馈告知。
第五条 部分重大、重点工程或者隐蔽工程事项较多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之初,应当及时向县审计局提出申请,由县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提前介入开展跟踪审计,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奠定基础。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主管或分管审计工作领导提交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请示;主、分管领导签批后,交由县审计局办理。
县审计局依据签批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知识(或资质)的人员开展审计,或者采取委托、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只对县审计局负责。
第七条 开展工程决算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是经上级审计部门备案认可、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且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县审计局可根据上年度社会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审计质量等因素综合评估,每年确定3—5家中介机构参与竣工决算审计,形成良好的社会竞争机制。参与项目招投标、预算编制的中介机构,则不考虑所对应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参与工作。
签订委托合同后,县审计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现场勘验,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财务、业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不得拒绝县审计局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审计局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立项、规划、用地、环保等批准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
(三)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四)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等资料;
(五)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资料、验收单、合格证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决算报表等;
(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县审计局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依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资金筹措的合规性;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经济性、有效性;
(七)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与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审计局或者受县审计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实施决算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县审计局或受县审计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做出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做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十一条 对于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或报告,县审计局应当及时提请“若羌县工程决算审计定审委员会”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审定工作会议”进行复核、审查、审定,中介机构应当详细说明项目审计的实施过程、工程量以及价款增减的理由和依据。如不能说明正当理由、又不更改审计报告结论的,县审计局有权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开展二次审计复核,确保结论的准确、有效。
第十二条 经“若羌县工程决算审计定审委员会”审定、认可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应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由县审计局出具正式“确认函”,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确认函”审定的金额向县委财经领导小组申请工程最终结算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于根据审计结果确认已超额支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负责追回,全额上缴财政,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建设单位不按本实施意见、擅自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县审计局对于结论不予认可;交由县审计局重新审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如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由县审计局按照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提前编制部门预算,按照程序拨付。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若政发﹝2008﹞190号)文件自行废止。